今天上班后,乡下进城做生意的初中同学小罗,特意来了我的办公室,他告诉我,准备在城区买一套房,但在签认购协议时,其定购单第6条为:乙方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甲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应付房款,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所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小罗说,由于房产商没有说正式合同一个字也不让改,所以我就没有提如果合同签不下来退定金的要求。到交了定金,签正式合同时,房产商拿出事先起草好的合同,并特意说明“一个字也不能改”,其中很多条款对我很不利,包括交验房事项、面积等等,于是提出了更改合同的要求,但开发商说宁愿不卖房,也不能改合同一个字。小罗问我:“这种情况签不了合同,我的定金能退吗?”
又是涉及定金与订金的问题。我告诉小罗,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现在问题是小罗不是不愿意签订合同,而是认定合同条款不公平,签字后反悔,这样的问题我第一次遇到,为了帮助小罗,我给律师事务所的朋友小张打了一个电话,小张告诉我,该合同条款明显对小罗不利,而且开发商“一个字也不能改”,这是霸王条款,应该是开发商违约,小罗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