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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盐城借款”事件,为啥政府屡屡失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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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仙的笑靥  [xueyinghongyan@so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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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盐城借款”事件,为啥政府屡屡失信于民?

 

新闻素材

1996年,因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修建新长铁路,江苏盐城市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扣除辖区内职工工资,向市民“借款”1.1亿元,2005年,铁路建成投入运营。按约定,到2008年,政府所借款项就要还清。但是16年过去了,盐城市政府至今都没有归还修建新长铁路的借款。(520日讯)

 

看完这则新闻,关注事件的人可以从中看出许多问题,偌大一笔借款居然一拖就是16年,让人等得青丝变白发,有些老人可能等不及就已经辞世了。这究竟是谁的责任,暂时不能称之为过错。看来,这个事儿得需要政府来主持公道。可正政府本身就是债务人,那这一事件就不免有些棘手了。不过,无论如何,这一笔借款不能再无限期地拖欠下去了。为政府的信用考虑,为民众的权利考虑,盐城市政府应该尽快理清头绪,列出时间表,还百姓一个公道。

 

  首先,这一借款行为在当初即带有行政命令、行政强迫的性质,而并非全是民众意愿的自然流露。这个结论可以从当事人的叙述得知,盐城当地相当一部分公务人员、企业职工的“借款”都是直接从工资中划走的,事先并无任何商量,事后也不过是一纸收据了事,并无任何解释之词。而且,盐城市政府的文件也佐证了这种“借款”的行政色彩,比如,整个“借款”时间限定在三个月之内,各县区、各单位均由市里面下达指标等等。

 

  在强硬的政令约束之下,民众不论有无困难,是否自愿,在政府宏大的铁路理想面前,只能是服从,只能被动地听任工资被划走。这究竟是个什么道理?这样百姓怎样能对自己的“荷包”放心?这样的“借款”虽然名曰“借”,实际上并非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正常权利出让行为,而是与征用并无二致,甚至可以说是强征,完全是违背民众意愿的,是公权力对于民众个体权利的直接侵犯,地方政府利用公权力进行强行摊派的违法行为。

 

其次,即便撇开当时具体的情况不谈,仅就履行还款承诺而言,盐城市政府十多年来对“借款”不理不睬,视若无睹,也是严重的失信于民的行为。政府在公开的文件文书中明确讲清楚2008年还清借款,何以一再拖延,拒不还款?有关部门以新长铁路运营困难、效益不佳作为借口,未免有些强拉硬拽了。而且运营困难于否和效益好与坏,那是铁路部门和政府的责任,凭什么样你们的责任要让老百姓来买单。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即便是地方政府,也应该遵循这个最基本的道理,而不是百般推诿。16年过去了,盐城市政府至今未能归还借款,无论是对政府诚信还是对政府公信力,显然都是伤害。在“快了,快了”的敷衍声中,当地政府形成的《清还铁路借资款初步方案》,简直令人瞠目结舌。四个解决途径里,除了极少数是直接还款,第一条途径居然是“借资改捐资”。换言之,请债主将手中借据自行作废,就算当年是给铁路建设捐款了,这简直形同抢劫。

 

  事实上,如果当地政府能够及早规划,逐年偿还一部分借款,这些年过来,这一个多亿元的款项想必早就还清了。之所以一拖再拖,甚至置之不理,很大程度上不过是权力在中间作祟罢了,钱拿在自己的手里比较舒心,比较心安理得。

 

  说起来,盐城市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这宗“经济纠纷”其实并不复杂。一方面,当年的文件、借据等文本材料以及当事人俱在,事件涉及的人和单位可能多了一些,但也算得上清晰可辨,并无甄别的困难;另一方面,无论是政府文件的正式说法,还是民间的口头传达,这一事件均被称为“借款”,而非“捐款”、“献爱心”之类的无偿捐献,既为借款,当然就该有借有还。

 

  综观整个事件,盐城市政府之前强划民众工资以充“借款”,甚至滥用工商部门权力收取商户“借款”,本已涉嫌违法;之后又并无履行“借款合同”的主动,可谓一拖再拖、一错再错,是为二次失信于民。

 

  政府应该带头守法。目前之计,唯有尽快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积极履行相关承诺,方可纾解民怨,重获信任。不然,盐城市政府又如何去面对民众,如何再去取信于民,如何在民众间去实施政府的其他方略,这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并迅速的解决,不然事件将或转变的更为难以控制,就是舆论的压力也会让政府忙于应付,民众的呼声更不能置之不理,因此,笔者建议盐城市政府抓紧时间拿出高效的解决方案,有效的解决本次借款事件,还老百姓一个公平诚信的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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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狐上海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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