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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与法律的博弈

来源:
楼主:护航歼击机  [abc540219@sohu]
 这是盐城一拆迁户被强拆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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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城市的快速发展在不断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新型的城市化建设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公众是普遍受益的主体。但是在城市改造建设中、扩建新城区等城市拆迁行为的过程中,因房屋的拆迁带来了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也就凸显出来,出现了大量的官与民、商与民的暴力冲突,而地方政府在矛盾争议中出于经济利益的角度,在处理和调解上偏于利益驱动,与民争利,甚至采用暴力手段对付弱势市民,导致事态升级,人为的引发大量的上访及群体事件的发生,引起极坏的社会影响,被全社会所普遍关注。尤其是法律上的漏洞和条款的执行,在地方政府手中成为他们的利剑用来斩杀被拆迁户,中国的法律在拆迁上显得苍白无力,让开发商和地方政府钻了法律的漏洞,导致民众上告无门,抵抗无力,以命维权,这是我们应该关注和深思的紧迫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一直在沿用国务院于1991年制定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出台时我国还没有像今天这样大范围的、涉及众多人的城市拆迁。因此,很多相关的问题,如政府职权部门、拆迁主体资格、权限范围、征收标准、方式、拆迁补偿、强制拆迁对象及范围等都没有在法律法规中涉及到。所以立法方面的严重滞后和依据不足,导致在实践中长期存在拆迁中的混乱现象,执行时无法可依,无据可查,随意性极大,被拆迁人的利益甚至人权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虽然2007年《物权法》出台做了一些修补,对房屋拆迁相关问题做了部分修正,但可操作性仍然很差,根本发挥不了作用,依然挡不住滚滚滚而来的推土机对公民财产权和人权的践踏。直到目前新的《拆迁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仍不是很明晰,还是没有能准确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所谓的“公共利益”仍然涵盖了众多的模糊范围,。《物权法》虽然清晰地界定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的界限,但是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还是比较模糊,老百姓也分不清哪些是公益的哪些是商用的,哪些是政府行为哪些是开发商行为,并为开发商行为穿上了由政府定制的合法外衣,用地方政府的名义进行运作,最终还是由开发商以侵权暴力任意作为。

  《条例》中赋予政府的权力过大,权力错位。《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但在城市拆迁实践中,地方政府不仅仅超出了监督管理身份,有时本身就是拆迁者,甚至是裁决者。具有决定是否拆、何时拆、并能决定怎么拆,更有甚者能规定被拆迁人如不按他们强加的旨意搬迁,是国家公务员的或靠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停止其工作或予以处分,彰显出权力无边的侵犯人权之特征。第十六条还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这两条规定完全显现出法律在践踏人权,却能堂而皇之的在全国施行。政府部门可以直接干预拆迁纠纷,决定拆迁补偿的合理与否,并主宰了被拆迁人及房屋的命运。地方政府常因自身的利益需求与房地产开发商的紧紧地联成利益共同体,肆意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政府能直接参与拆迁甚至是用暴力进行拆迁活动,利用公权力直接干预公民私权,造成了公民权益的丧失的损害。

  强迁手段的滥用,使房屋拆迁行为的性质在违法还是犯法的性质问题上逐渐模糊。拆迁应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权置换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抑或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行为?强制拆迁的依据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由此我们看到,强制拆迁的行为将直接导致被拆迁人丧失房屋所有权,被拆迁人不能得到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借拆迁之名侵夺私人财产,使自身的经济利益得到了最大化乃至暴利。我们认为:强制拆迁应该是一种践踏人权的犯罪行为,所谓的“公共利益”首先要在产权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和程序进行安置、补偿才能拆迁。被拆迁人如在无胁迫的情景下签订协议且赔偿合理后出尔反尔,无理拒绝造成规划损失时,有权机关才能强制执行拆迁。现在的商业拆迁更可能是野蛮拆迁、违法拆迁,这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权的平等交易,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方接受自己的需求而进行强制行为。因现行的《拆迁法》及即将出台的《新拆迁法》都存在“公共利益”的界限不清的问题,在实践中产生了极大的负面的影响。很多时候政府和房屋拆迁部门动辄以此为由剥夺被拆迁人的权益。为了拆迁顺畅,大造声势,动用警力,更多的动用地方黑势力进行暴力拆迁,把个城市建设搞成一场阵地争夺战,搞得民沸民怨。强制拆迁的滥用,是对被拆迁人人权的严重侵犯。

城市拆迁涉及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政府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被拆迁人的权益保障被丢失。从《民法》及《物权法》的法体上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具有平等民事主体地位,但事实是拆迁人获得政府的拆迁许可后就获得了拆除权,我们可以说是“合法侵权权”,欲被拆的房屋拆与不拆根本上没有商量的余地,被拆迁人始终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所以,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有平等的话语权。然而对于公民的不动产,谁有权拆迁,需要怎样的程序拆迁,被拆迁人有何权利,遇有应平等交易而没得到权利如何诉求,有了争议怎么办等很多问题现在都找不到依据。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开发商一般都养着一批专门用于对付被拆迁户的打手之类人物,在拆迁过程中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甚至暴力拆迁,补偿款项人为的造成差异不公平。种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在全国漫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当被拆迁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欲诉求时,不知要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渠道。法律上相关的救济手段欠缺,不能有效地维护国民权益。政府往往主导拆迁活动,使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带有明显的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就不可避免,使本来就处于劣势的被拆迁人更处于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更加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要完善拆迁法律制度,首先要考虑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明确限定拆迁的范围,拆迁与被拆迁的主体要合法。真正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要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必须给予合理、足额的补偿。用于商业性质的拆迁,要严格遵循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严肃拆迁许可制度,对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以违法抢劫罪论处,才能真正起到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国防、文化设施、公共道路、教育、医院、博物馆、环保等公共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才是公益性拆迁,且排除国家公益建设项目承包给开发商的盈利项目,除此之外均为商业性拆迁。国家在立法上我们认为只要体现一个权利平等,没必要设立那么多的倾向弱势群体而不可能兑现的条款。

  准确定位政府部门在拆迁中的角色,控制公权力的介入,将行政权力置于法律的有效规范、调整和监控之下。既然城市拆迁过程中涉及三种主体的法律关系,那么承担责任也应该公平考虑到每一方当事人。政府部门如果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未尽管理监督职能,滥用权力,就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拆迁单位如果暴力拆迁,侵犯人权,甚至违法犯罪,也必须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被拆迁人如果漫天要价,我们应该充分理解,他是在维护自己的财产权,通常我们用无理取闹来形容他们的行为,其实质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财产的大小不等于人格的贵贱,当我们的“公共利益”是在要求他的付出还是他在损害公共利益,这是个根本的问题,我们不能用“漫天要价”来形容他们的“刁蛮”,这在欧美是不能用强制手段的。

  法律规范的目的就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合法权益和解决矛盾冲突。在拆迁法律关系中,既然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其人身和财产权利极易受到侵犯,那么就必须把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要畅通渠道,确保其知情权和广泛的参与权。要为被拆迁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渠道,更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体现法治的基本精神,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目前我们所面临的现实不容乐观,在我们中国能在光天化日之下横行无忌、最不受法律追究(尤其是不受刑法追究)的罪行,当属“野蛮拆迁”!拆迁补偿协议没签,甚至被拆迁户拆迁的法律、文件、性质、条款都没有看到,房屋就被拆迁公司强行推倒。“野蛮拆迁”的手段也蔚为壮观:有骚扰、威胁的,有先拆迁后补偿的,有偷偷摸摸拆迁的,有“误拆”的,有“偷偷摸摸拆迁”的,有把人打死、打伤的,有搞拆迁株连的。《新京报》就有两则“野蛮拆迁”的新闻:天子脚下的北京密云李各庄村村民王再英房屋被强拆,其因担心檩子被偷,每晚在旁边看守,竟被活活打死;为了敦促拆迁,河南开封市让公职人员一律停职停薪做亲属的工作,为免受株连,有人与父母脱离关系,但仍不被认可。株连曾经被作为封建社会非人道、非法治的负面遗产,为现代法治社会所坚决抛弃,然而在“文革”期间,株连却达到中外历史上的一个巅峰状态,当时的株连,主要是政治株连,一旦“组织”掐断了某个人的政治前途,他的亲友不与他断绝关系,几乎就不太可能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经济和政治前途为之受到影响,甚至连生存都难以为继。 

今天,文革风已经中止、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的今天,在“经济第一”的指导下,这种“文革”的做法仍在大行其道,只不过那时候是“政治挂帅”,实行的是“政治文革”,今天则是“"经济挂帅”,实行的是“经济文革”。但不论是“政治文革”还是“经济文革”,本质都一样,就是法律被肆意践踏,权力不受法律和公民权利的监督与制约,人的自由、尊严、人格、权利、利益被迫服从于当权派的政治或经济需要。 从中我们看到,三十多年来我们到底进步了多少。我们不能只看见街市的繁华,只看见国库的丰饶,只看见香车宝马豪宅,只要权力不被关进笼子,公民权利得不到伸张,法治没有真正来到民间,“文革”就还没有离我们远去,所谓的物质财富,甚至连你的尊严和生命,都可能一夜之间在推土机的铁轮下碾得粉碎。 

美国西雅图一名房地产开发商想给一名86岁高龄的老妪一笔高达100万美元的拆迁补偿款,以置换其价值1万美元的平房。但这名86岁高龄、名叫叫伊迪丝的老妪称,她根本不需要这笔钱并且她也根本不想搬出自己现在居住的地方,因为她从1966年便在此居住。目前开发商的混凝土工事已经离伊迪丝厨房的窗户只有几英尺的距离,建筑工人平时施工时特别小心,以免由于施工伤害了这位高龄老人。开发商及工地“工头”更是叮嘱工人们要像对待自己的外婆一样保护伊迪丝。 这样的“美国式拆迁”已经到了完全彻底尊重个人情感的境界,做到了真正以人为本,维护人权的人性化思维模式在这个民族得到了体现。尽管我们平时对欧美的人权给予极低的评价,可我们自己却连最基本的利益以及平等博弈的权利都被剥夺,甚至连生命有时也被迫为“野蛮拆迁”让路,这其间的差别世人心知胆明,我们为什么要厚着脸皮在自我表榜我们在享受着一个自由社会。

我们期待着新《拆迁法》的出台,但愿它不再像又一个《物权法》一样的死法而遭世人唾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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